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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佳、朱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朱小雨,李慧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4555号申请人:李佳,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朱小雨,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李慧颖,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佳与被申请人朱小雨、李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小雨、李慧颖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小雨、李慧颖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果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