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葛闻捷、程丽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闻捷,程丽敏,毛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葛闻捷,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程丽敏,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毛遇雄,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住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闻捷、程丽敏与被执行人毛遇雄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遇雄名下的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校场路53号第4屋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院转交的执行款9500元。被执行人毛遇雄名下的车牌号浙K×××××号车辆被本院依法查封,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毛遇雄所有的丽水伯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55%股权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移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毛遇雄所有的池州市贵池区佳优子足道保健会所的股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已委托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毛遇雄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文化园杏花诗苑别墅B58幢房产和贵池区青阳路以东、蓉城路以南蓉城茗苑4#105,105二层房产被本院轮候查封,本院已发函至首封法院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分别于2016年1月7日、2017年8月18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