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9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海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937-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海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前薛家村。法定代表人:赵明祥,经理。电话:1515456****。被申请人:刘克胜,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海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393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克胜在莱州春雨石材装饰有限公司50万元的投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刘克胜的银行账户存款13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海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3937-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克胜在莱州春雨石材装饰有限公司50万元的投资股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克胜的银行账户存款13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