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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正涛与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涛,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陈正涛,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案字(2016)59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受理了陈正涛申请执行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大西南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国照腾龙煤矿应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人民币75015.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25.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正涛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案字(2016)59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方世康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