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嘉伟与何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伟,何锦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280号原告:陈嘉伟,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何锦星,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陈嘉伟诉被告何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嘉伟撤诉。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陈嘉伟负担。审判员 殷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