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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嘉伟与何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伟,何锦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280号原告:陈嘉伟,男,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何锦星,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陈嘉伟诉被告何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嘉伟撤诉。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陈嘉伟负担。审判员  殷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