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刑更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黄云德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云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刑更187号罪犯黄云德,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垦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认定罪犯黄云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黄云德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黄云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云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至2034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金星审判员 张洪咏审判员 李伊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俊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