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小鱼与张跃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鱼,张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747号申请执行人:黄小鱼,男,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张跃华,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黄小鱼与张跃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渝0156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张跃华未履行义务,黄小鱼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跃华支付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跃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张跃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7)渝0156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跃华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跃华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跃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查找下落。现被执行人张跃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小鱼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经查,被执行人张跃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鱼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跃华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黄小鱼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黄小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6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