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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保令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伶俐与欧德辉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伶俐,欧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保令5号申请人蔡伶俐,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欧德辉,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蔡伶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称:请求人民法院对申请人进行人身保护,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殴打、砍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蔡伶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欧德辉对申请人蔡伶俐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跟踪、恐吓以及殴打、砍伤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欧德辉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审判员 文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丽雯温馨告知: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