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龙与卢伟、刘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卢伟,刘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3660号原告陈龙,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卢伟,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刘培,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陈龙诉被告卢伟、刘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伟、刘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卢伟、刘培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4日,二被告以家庭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言定月利率2%,在2017年5月3日之前付清本息。双方言定后原告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转给二被告人民币20000元,被告卢伟、刘培亦共同向原告出据了借据和收据。因二被告到期未能清偿债务,原告陈龙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本息。本院认为:被告卢伟、刘培拖欠原告陈龙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陈龙主张由被告卢伟、刘培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伟、刘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飞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结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卢伟、刘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德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