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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水有、方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水有,方洪,王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保165号申请执行人:叶水有,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方洪,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王红美,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于2017年8月18作出(2017)浙1181执保79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洪的车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 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