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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鸿家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鸿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鸿家,男,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海口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鸿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鸿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4时许,因为其朋友与范某1争吵,被告人林鸿家伙同”么六”、”么高”(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钢管在海口市××区口处殴打范某1,致范某1左前臂、左肩部被砍伤。经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1左前臂、左肩部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鸿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范某1的陈述,证人范某2、周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林鸿家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相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鸿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鸿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鸿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jcx3jvsmg1np23lpub审 判 长  黄晓辉人民陪审员  吴 林人民陪审员  吴坤弼书 记 员  唐 俊速 录 员  石仁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