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巨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建、黎万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巨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黎万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973号原告:成都巨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金华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671657115。法定代表人:胡丽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艳,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黎万珍,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原告成都巨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黎万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巨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巨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巨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巨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自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