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新军、王永康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军,王永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新军,男,1972年9月14日,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康,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再审申请人李新军因与被申请人王永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新军申请再审称,第一,被申请人受让土地使用权后没有登记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其签订“联建协议书”主体不合格;第二,签订“联建协议书”时,三个建设规划许可证早已失效,协议书主要内容未经国家规划机关批准许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协议应认定无效。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联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判决,并按法律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是适当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实际上交付,且房屋已经建成,并已经部分售出。综上,李新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新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雅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