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卫卫、邢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卫卫,邢洋洋,原超超,靳婉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417号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香港街9-3号。法定代表人:朱广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拜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卫卫,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邢洋洋,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原超超,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靳婉婉,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卫、邢洋洋、原超超、靳婉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计907元,由原告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淑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