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7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成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成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7101号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电小区B栋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3347833R。法定代表人:彭杨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霞,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司员工。被告:许成华,基本情况不详,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成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成华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现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成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