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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蔚蓝优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蔚蓝优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蔚蓝优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万宸大厦1202房。法定代表人:魏营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深圳市蔚蓝优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8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市蔚蓝优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张燕就同一事实曾向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蔚蓝优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与本案相同,广州两级法院生效裁定已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黄浦区,并裁定由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张燕恶意拉上淘宝平台作为被告二,使起诉形式上符合“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燕以产品责任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市蔚蓝优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货款、并判令深圳市蔚蓝优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深圳市蔚蓝优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浙审判员 缪 蕾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