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小青、张敦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林小青,张敦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1230号原告: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建材市场四区207。法定代表人:林金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小青,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张敦隆,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青、张敦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以林小青、张敦隆已足额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友道和(厦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颖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