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怀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怀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688号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66234863Q。住所地:寺坡大石门路西44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张焕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向韶,系公司员工。被告:王怀宇,男,成年,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怀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按额缴纳诉讼费用,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舞钢市瑞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