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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双与李秋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李秋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844号原告:张双,女,1982年11月30日生,汉族,安国市人,现住安国市。被告:李秋佳,女,199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兰芳,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双与被告李秋佳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张双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