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特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巧燕与俞在峰、孔令霞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巧燕,俞在峰,孔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特144号原告:郑巧燕,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波市海曙区,现住象山县。被告:俞在峰,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孔令霞,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巧燕与被申请人俞在峰、孔令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郑巧燕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巧燕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本院规定予以免缴。审 判 员 梁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应银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