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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廉玉杰与被告徐玉健、刘晶、连玉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玉杰,徐玉健,刘晶,连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942号原告廉玉杰,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吉乐乡。委托代理人王春和、蔡绪川,东港市北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玉健,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告刘晶,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告连玉波,女,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廉玉杰与被告徐玉健、刘晶、连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廉玉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