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廉玉杰与被告徐玉健、刘晶、连玉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玉杰,徐玉健,刘晶,连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942号原告廉玉杰,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吉乐乡。委托代理人王春和、蔡绪川,东港市北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玉健,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告刘晶,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告连玉波,女,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廉玉杰与被告徐玉健、刘晶、连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廉玉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