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妍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妍,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1民初1669号原告杨妍,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任振华,系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军,男,50岁,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妍诉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妍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