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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4803苏越与武进区湖塘宝路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武进区湖塘宝路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803号原告:苏越,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进区湖塘宝路娱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花园街新城公馆******号。经营者:吴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勤,女,汉族,1967年8月19日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苏越诉被告武进区湖塘宝路娱乐中心侵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苏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越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苏越负担。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春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