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北京景宏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怀化市红太阳商贸有限公司、罗青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市红太阳商贸有限公司,罗青园,北京景宏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红太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2号(福兴数码广场A08号)。法定代表人:罗青园。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青园,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炎陵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男,汉族,1952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洲北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景宏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2号楼17层D室。法定代表人:唐兰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流,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望,男,苗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怀化市红太阳商贸有限公司、罗青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景宏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怀化市红太阳商贸有限公司、罗青园与被上诉人北京景宏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合作中是否存在还款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怀化市红太阳商贸有限公司、罗青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湘辉审 判 员 曹 阳审 判 员 胡海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龙中华书 记 员 向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