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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8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园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45W7PX0。主要负责人:陈强,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华,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本案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闽0304民初44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林华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区宫××路××号××梯××室的房地产一套【房产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号,土地证号:莆国用(2011)第J××××号】,现因被执行人林华已履行完本案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林华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街道××社区××路××号××梯××室的房地产一套【房产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涵江字第××号,土地证号:莆国用(2011)第J××××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