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1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华与被告史朝阳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史朝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1民初182号原告:王玉华,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峰园小区。被告:史朝阳,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峰园小区。原告王玉华与被告史朝阳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玉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华以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玉华负但。审判员  王建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小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