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华与被告史朝阳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史朝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1民初182号原告:王玉华,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峰园小区。被告:史朝阳,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马河区峰园小区。原告王玉华与被告史朝阳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玉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华以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玉华负但。审判员 王建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小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