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8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刘并。被告人王程(曾用名王一夫),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学文化,住海口市,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港口分局征收员。因��案于2017年3月29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程驾驶号牌×××宝马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口市××区交汇处,与驾驶海口788793电动车的被害人陈某(承载被害人谢某)相撞,王程没有停车,又追尾碰撞到被害人吴某驾驶的海口821062电动车,致三车受损,陈某、吴某受伤,谢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1分死亡。事故发生后,王程驾车逃离现场。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谢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谢某、吴某无责任。经采用吗啡、冰毒、K粉三合一联合检测试剂检测,王程尿液样本的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2017年3��29日19时许,被告人王程自动到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投案。案发后,王程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74.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程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程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谢某家属人民币74.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tqvog4fglqbozpdnpj审判员 黄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