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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天河与被执行人何玉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天河,何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牟天河,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何玉成,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天河与被执行人何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天河与被执行人何玉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甘11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牟天河与被执行人何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杨 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韶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