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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程荣碧与田维刚吴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荣碧,田维刚,吴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程荣碧,女,汉族,1964年0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田维刚,男,汉族,1968年0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被执行人:吴国华,男性,汉族,1962年07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在执行程荣碧与吴国华、田维刚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国华、田维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汤建国审判员 刘高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