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尚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尚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29号罪犯贺尚权(绰号“和尚”),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吸毒行为分别于2010年4月9日、5月16日、2011年3月1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二千元、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12月1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又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5月1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1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54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贺尚权于2014年12月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3030分,兑换表扬5次;间隔期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3030分。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尚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尚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