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翟德宏、毛汉明与王跃明、钱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德宏,毛汉明,王跃明,钱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576号原告:翟德宏,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毛汉明,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明,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钱建英,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翟德宏、毛汉明与被告王跃明、钱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钱建英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勤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吉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