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建勇、胡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勇,胡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建勇,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住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胡著辉,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勇与被执行人胡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建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胡著辉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602执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