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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建勇、胡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勇,胡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建勇,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住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胡著辉,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勇与被执行人胡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建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胡著辉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602执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