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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伟勇、褚振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勇,褚振堂,李宗海,李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7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勇,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系被告李宗海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凤,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振堂,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审被告:李宗海(李满),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原审被告:李玉芹,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系被告李宗海妻子。上诉人李伟勇因与被上诉人褚振堂、原审被告李宗海、李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褚振堂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褚振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褚振堂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褚振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李伟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张增民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