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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619朱建国与乔战元、牛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国,乔战元,牛继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4619号原告:朱建国,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乔战元,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牛继光,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刘绍满,男,195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系被告牛继光员工)。原告朱建国与被告乔战元、牛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开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国、被告牛继光委托代理人刘绍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战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现金1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1日,因被告乔战元经营服装生意缺资金借原告朱建国现金100000元,有被告乔战元亲笔书写的借条,并有第二被告牛继元亲笔签名担保,约定月息3分。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乔战元未提出答辩。被告牛继光的代理人庭审中辩称,1,被告乔战元与原告朱建国是朋友关系,他们定了借贷协议,被告牛继光讲他们的借贷关系牛继光是见证人,并且做了签字担保。2、法庭应该追究被告乔战元的还款责任。3、此款是2015年6月份借的,现在已经2年多,具体被告乔战元还没还,还多少,他们自己清楚,被告牛继光不清楚,被告牛继光以为钱早已经还清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1日,因被告乔战元经被告牛继光担保,向原告朱建国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经原告朱建国催要,被告乔战元未还,被告牛继光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朱建国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一份及原告、被告代理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乔战元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乔战元经被告牛继光担保向原告朱建国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月利息3分,事实清楚。被告乔战元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及依法支付利息,而被告乔战元拖欠不付,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牛继光为被告乔战元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朱建国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计算。被告乔战元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战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建国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11日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牛继光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司开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含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