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春旭、杨元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旭,杨元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23号申请执行人董春旭,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杨元霞,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春旭与被执行人杨元霞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