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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董春旭、杨元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旭,杨元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23号申请执行人董春旭,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杨元霞,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春旭与被执行人杨元霞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