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1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华市志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华市志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红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653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9908-2。法定代表人王龙华。被执行人金华市志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黄泥垄新村03省道与康济街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75318339。法定代表人朱征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7)浙0803民初243号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华市志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