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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活如与湖北通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活如,湖北通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徐活如(又名徐四方),男,1966年5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被执行人:湖北通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活如与湖北通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通特科技有限公司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