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张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财保136号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南环路中段(青年办事处大三里)法定代表人:杨静漪被申请人: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与光岳路交界处南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被申请人: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与光岳路交界处南法定代表人:张小静被申请人:张卫东,男,汉族,1968年01月19日生,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飞翔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金羊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盛物流有限公司、张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