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元元与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元,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元,女,生于1996年10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龙连英,女,生于1976年1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莲湖东路一职高东100米��申请执行人张元元与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陕0726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执行款38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28510元,故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金额应当是10000元。该执行款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履行10000元执行款之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紫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