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付梅,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未发现其有存款(2017年8月3日再次查询,仍未查到有存款)。经查明,在本院以付梅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也较大,在本案申请执行之前,本院依法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房产两处,拍卖款项由各申请执行人分配后,仍然有较大的数额无法偿还,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额为26103.37元,被执行人付梅尚未履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821执6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敬生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海燕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