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开华申请执行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华,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华,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周斌,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开华与被执行人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5000元并支付垫交的受理费58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斌在中国农业银行富顺县支行新区分理处622****47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扣划至富顺县人民法院帐户上(帐号:1212****002;户名:富顺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富顺支行营业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