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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开华申请执行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华,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华,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周斌,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开华与被执行人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5000元并支付垫交的受理费58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斌在中国农业银行富顺县支行新区分理处622****47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扣划至富顺县人民法院帐户上(帐号:1212****002;户名:富顺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富顺支行营业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永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