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邱兴华、芮书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兴华,芮书湘,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兴华,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伟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芮书湘,女,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凯,男,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上诉人邱兴华因与被上诉人芮书湘、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邱兴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返还。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