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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吴粪堆、杨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吴粪堆,杨美,刘金柱,张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0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自力,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职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吴粪堆,男,汉族,1954年11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杨美,女,汉族,1954年12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刘金柱,男,汉族,1950年12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存,女,汉族,1936年5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被告李玉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上蔡县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余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