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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建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建全,徐春英,周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2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被执行人:宁建全,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徐春英,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周泉,男,1988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建全、徐春英、周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264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宁建全、徐春英、周泉银行存款2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颜 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