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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国安与被告徐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85号之一本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对原告胡国安与被告徐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140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鄂0606民初14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原告:徐宗庆,男,63岁”更正为“原告:胡国安,男,63岁”,“驳回原告徐宗庆的起诉”更正为“驳回原告胡国安的起诉”。审 判 长  田在新人民陪审员  曾庆秀人民陪审员  徐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卜鹏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