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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1018张某与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91民初1018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勇,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嵇某,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红霞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某经本院邮寄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嵇雨柔随被告生活,抚育费由双方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4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为嵇雨柔。因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不同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沉迷于电脑游戏和朋友的玩乐之中,经常夜不归宿,被告对婚生女儿也是不管不问,被告没有承担一个做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之本院。被告嵇某缺席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张某与嵇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于同年2月24日举办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婚生一女孩,取名为嵇雨柔,目前在嵇某处生活。近年来,双方由于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现张某已回娘家居住。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嵇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系恋爱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在今后的生活中,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诉讼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席 飞书 记 员  王 妮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