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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显龙、沈艳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龙,沈艳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693号告:天津市金永昌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马鞍子村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孟友,职务,经理。被告:刘显龙,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沈艳超,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永昌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显龙、沈艳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金永昌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显龙、沈艳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永昌散热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金永昌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天津市金永昌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甄如辉审 判 员  孙凤晖人民陪审员  金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