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执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易成秀与杨汉民、王明兴、张登跃、刘小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执监7号申请执行人:易成秀,女,汉族,1953年02月28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马家坝村*组,居民身份证6123221953********。被执行人:刘小琴,女,汉族,1972年04月06日出生,住汉中市南郑县,居民身份证6123211972********。被执行人:王明兴,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居民身份证6123011966********。被执行人:张登跃,男,汉族,1962年04月16日出生,住汉中市南郑县,居民身份证6123211962********。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2)汉执字第00221号易成秀与杨汉民、王明兴、张登跃、刘小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易成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监督执行,要求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查清李中明给李忠所垫付的医疗费发票原件,并执行剩余的32232.9元执行款。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汉明、王明兴执行部分已执行完毕,张登跃和刘小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下落不明。本院向其解释法律后,易成秀表明愿意去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撤回本案监督程序,本院依法准许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汉执字第00221号案件的监督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冉清杰代理审判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刘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