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甘志泉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志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240号原告:甘志泉,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娥,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9号保利克洛维一期。法定代表人:陈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该公司员工。原告甘志泉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甘志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志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甘志泉负担。审判员 余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伟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