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明光市人民政府明西街道办事处与明光市桥头镇自来水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人民政府明西街道办事处,明光市桥头镇自来水厂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399号原告:明光市人民政府明西街道办事处,住所的安徽省明光市明西街道岗集政府大街。负责人:陈士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祥,男,系明光市明西街道办事处岗西花园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被告:明光市桥头镇自来水厂,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桥头镇街道。法定代理人:郑某,厂长。原告明光市人民政府明西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明光市桥头镇自来水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明光市人民政府明西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光市人民政府明西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明光市人民政府明西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